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曾六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聪与被告曾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六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李聪借款1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六生于****年**月**日向原告李聪借款13000元,用于新房装修,原定于2019年2月1日前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曾六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被告实际向被告借款9400元,由被告立具一张13000元的借款给原告,还款期为2019年2月1日。因被告到期未还,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9400元,由原告当庭陈述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六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聪借款9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李聪负担25元,被告曾六生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小华 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 人民陪审员 刘乙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