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华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武安市活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安市活水乡活水村。 法定代表人:苗俊锐,系该乡乡长。 被告:武安市民政局,住所地:武安市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冀彦军,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的与被告武安市活水乡人民政府、武安市民政局劳动争议一案中,杨华的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华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华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华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海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