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个体户,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刘×,个体户,住山西省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俊荣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俊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俊荣撤诉。
本案诉讼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白俊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