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闫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审被告:沈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审被告:陶国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闫顺红与原审被告沈伯俊、陶国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皖120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21〕3412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