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8号-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419967233。

法定代表人:孙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嘉,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华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勤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上海易好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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