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浪里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22113894。 法定代表人:柳永坤,男,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剑,任公司员工职务。 被告:南阳清大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4LFLH6E。 法定代表人:游美连,女,任医院经营者职务。 住所:南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浪里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清大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南阳市浪里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据合同书(洗手间2019064)之约定支付截止2021年1月份合同应付款1116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截止诉讼日期合同未付款项违约金33480.00元,两项合计145080.00元:3、判令被告付清应付两项合计款项后解除原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维护广告牌1550块,制作、安装总费用111600.00元(其中制作费50%、安装费50%),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原告本着诚实守信、长期合作一次性为被告制作、安装数量为1569块。合同约定被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合同9300.00元,但被告截至诉讼日未曾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期间原告基于诚信合作的原则曾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实属无奈之举。鉴于被告前期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付清合同应付款11600.00元及违约金33480.00元,两项合计1450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南阳清大医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清大医院,住所地是南阳(火车站北400米),合同履行地是南阳市区,故不属于南召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六条中约定:“如果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乙方的原告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为南阳市宛城区,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7月27日变更为南阳市南召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东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教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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