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马文斌。系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春阳,男,回族。系该厂员工。
被告:侯树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系康乐县粮食局职工,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身份证号:62292219730105005X。
审理经过
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与被告侯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委托代理人范春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树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砂石料款1350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因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康虎公路项目需要砂石料,康虎公路项目部人员侯树君前来商谈购买砂石料事宜。在侯树君承诺及时支付砂石料款后,原先开始为康虎公路项目出售砂石料。康虎公路完工后,侯树君、曹风林于2019年6月9日向原告先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康虎路项目部欠砂款76920元,还有通过马如科拉砂料至康虎公路共计58140元都由侯树君结账。因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砂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诚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侯树君未作答辩。
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出料单复印件40页、欠条原件1份、还款计划原件1份,证明:被告侯树君欠原告砂料款135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侯树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证明目的明确,证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因甘肃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康虎公路项目需要砂石料,被告侯树君作为康虎公路项目部人员与原告商谈购买砂石料并承诺及时支付砂石料款,原告开始为康虎公路项目出售砂石料。施工完工后,康虎公路项目部人员侯树君、曹风林于2019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康虎路项目部欠原告砂款76920元,还有通过马如科拉砂料至康虎公路共计58140元都由被告侯树君结账。因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砂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1年4月16日,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1年4月21日,被告侯树君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被告侯树君欠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砂石款13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侯树君欠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砂料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侯树君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康乐县虎关乡吴家川建材厂沙石料款13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1元,由被告侯树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