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录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王能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录根与被执行人王能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4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能玉支付案款123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被执行人按月分期支付案款,故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0481执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