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连胜,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通辽市科沁区。
被执行人:徐春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鲁县幸福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春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春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徐春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晓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庆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