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吉县口前镇鑫平安超市,住所地吉林省。
经营者:曹锦花。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口前镇鑫平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永吉县口前镇鑫平安超市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