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广安街。

负责人:杨建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瑶,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成,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裴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榆次区。

被申请人:李凯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榆次区。

被申请人:晋中锦添合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荣复街。

法定代表人:石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被申请人裴钰、李凯玉、晋中锦添合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5459.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裴钰、李凯玉购买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提供保险金额为695459.2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并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裴钰、李凯玉、晋中锦添合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5459.26元。(详见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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