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万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波,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中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芦河大道8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荣,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万雷与被告山东中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万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刘万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