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亚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被告:逯美美,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亚军诉被告逯美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吴亚军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亚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艳梅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