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文泗路北、南林村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7288215XF。 法定代表人:王茂金。 被申请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南都路22号D10楼1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6091933。 法定代表人:潘其英。 被申请人:潘其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南都路*号D10楼*层*号。 被申请人:王宽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南都路*号D10楼*层*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潘其英、王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潘其英、王宽梅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美祥实业有限公司、潘其英、王宽梅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平邑盛达木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