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风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吴强,男,现年41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廉风江与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同月24日,原告廉风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廉风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风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廉风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奎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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