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风江,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吴强,男,现年41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廉风江与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同月24日,原告廉风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廉风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风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廉风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奎力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