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红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甘海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红红与甘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