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豆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豆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8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后经豆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豆某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工作人员调查,赵某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不明确,豆某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去向及身份信息,因此豆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豆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作虎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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