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鸿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平。 被申请人:杨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鸿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巧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上海鸿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鸿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鸿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张明良 审 判 员  王逸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麦颀 书 记 员  李麦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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