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戚云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戚传等,曾用名戚传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戚云磊与被执行人戚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戚云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戚云磊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戚传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戚云磊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殷 来 审判员 陈幼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