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柯庆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许志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庆喜与被执行人许志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洪瑶玲于2021年5月11日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湘1221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洪瑶玲的异议。案外人洪瑶玲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12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撤销本院(2021)湘1221执异31号执行裁定;2、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洪瑶玲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洪瑶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洪瑶玲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