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庆市星湖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余海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龙,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肇庆市星湖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与被告潘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星湖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肇庆市星湖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肇庆市星湖国际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