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杏花村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1863605132。

负责人:曹治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桥,辽宁省大石桥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7533561404。

法定代表人:段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天泽物流中心,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西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L24663813P。

投资人:赵贵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123753H。

负责人:郭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号平、李杨、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天泽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6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以与陈号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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