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原审被告:宏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287室。

法定代表人:房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丰宁京北第一草原原生态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县经济开发区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房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

清算组负责人:李凤华。

原审第三人:汤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房建峰因与被上诉人石龙、原审被告宏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丰宁京北第一草原原生态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军、原审第三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汤国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建峰于2021年5月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的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许房建峰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133.34元至2021年7月21日前交纳,但房建峰在缓交期限内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房建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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