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住山西省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生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林生与被告刘生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林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生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林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张林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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