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韦燕文,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韦燕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667.6元,已执行标的为535元,未执行标的为721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韦燕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韦燕文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帐户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无保险、无公司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3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韦燕文乌鲁木齐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经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韦燕文名下有车辆信息车牌号为×××,已轮候查封且无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韦燕文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告知其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韦燕文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韦燕文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