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路南耀华商厦东金宝公寓门市。
法定代表人:沈丽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渤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于长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长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