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寿县嘉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99112A),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东风国际三期3号楼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付忠仁,总经理。
被告:崔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延寿县嘉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延寿县嘉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延寿县嘉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延寿县嘉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