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自强路**。

负责人:刘清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华,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博,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佟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佟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金额31519.05元(含本金14089.26元,利息17429.79元、费用0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佟菲于2013年8月3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提交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的信用卡。截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佟菲的该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4089.26元,产生利息17429.79元、费用0元,以上合计31519.05元,且透支期限超过领用合约规定。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佟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佟菲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故双方的纠纷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领用合约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但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自强路**”,该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佟菲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佟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佟菲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