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庐新吉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玉华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江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桐庐新吉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桐庐新吉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平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庐新吉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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