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德,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公民代理人。 被告: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涛与被告徐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00元,由原告杨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