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住所地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肇某。
调劳人仲字[2020]第3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832.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调查笔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