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小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学校教师,住塔城市。

被执行人:史先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七连职工,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小平与被执行人史先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9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小平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在被执行人史先磊同意以微信电子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先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月18日、3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史先磊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史先磊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

本院查明 3、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史先磊名下有新GE××××(2004年登记)、新G1××××(2007年登记)车辆,申请人未提供该二辆车下落且该二车辆年久,现对该二车辆不适宜执行。

4、本院到第九师一六四团七连对被执行人史先磊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2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史先磊为一六四团在职职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2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史先磊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7、2021年2月18日本院到第九师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史先磊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8、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史先磊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史先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兵09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项金星

审判员 李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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