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路290号强远世纪度假村A幢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54386500D。

法定代表人:李维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玲,公司职员。

被告:何全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城区。

被告:梁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刘东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刘东升,男,1972年1月11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祟鑫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二十四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1599738F。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全双、梁珍、刘东俊、刘东升、广西祟鑫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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