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大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藏阿里地区老。 被告:张光华,男,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重庆潼**县人,现住**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大全与被告张光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全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大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4.00元,经减半收取292.00元,由原告李大全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达  瓦 审判员 张 小 勇 审判员 白 玉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卓嘎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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