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住所地吉林省。
经营者:韩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养殖户,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与被告李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兽药款7000元,从诉讼之日起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兽药经营者,被告是养鸡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兽药后留有欠据一枚,并在欠条上亲自签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已暂时无钱而推脱不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兽药款7000元,从诉讼之日起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恰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7000元货款。
原告杜彦辉当庭要求变更原告为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经营者韩大伟。经本院与被告李恰电话沟通,被告李恰承认欠原告7000元货款,同意2021年10月给付并同意变更原告主体为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
被告辩称
李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付款,被告未给付欠款,已属违约,故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要求被告李恰给付欠款7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恰有答辩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恰于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货款人民币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康顺动物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