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光泰世纪城小区**楼**门市。
负责人:吴鲜,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内蒙古自治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繁荣小区**楼。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树林与被上诉人兴安盟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树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白树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1.00元,减半收取8235.50元,由上诉人白树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