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曾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原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的上一级机构),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湛林路西侧。

被执行人:唐文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陈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下称东海支行)与唐文南、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海燕于2021年1月25日对执行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案外人曾海燕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402房的查封并中止执行。事实和理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402房归曾海燕所有,该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402房不属于陈梅的财产,不应执行402房用于偿还陈梅所负债务。请求支持曾海燕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下称原东山信用社)与唐文南、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东山信用社依据生效的(2017)粤089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唐文南、陈梅向原东山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8.8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891执38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以(2019)粤0891执3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曾海燕和陈梅等人共有的湛江市霞山区(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以及唐文南名下相关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9月18日,因原东山信用社申请不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以(2019)粤0891执38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涉案402房登记的权利人是曾海燕、陈梅、陈保、陈文、陈武。曾海燕与陈梅、陈保、陈文、陈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归曾海燕所有;二、曾海燕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陈梅、陈保、陈文、陈武房屋折价款28654.5元。该案宣判后陈文不服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本院因陈梅的金钱债权执行案件查封402房之前,402房的共有人曾海燕与陈梅等人因共有物分割发生权属纠纷,已生效的(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01号、(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判令402房归曾海燕所有,因此,曾海燕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曾海燕请求中止对402房执行、解除查封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登记在曾海燕等人名下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二路23号4幢402房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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