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保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西。 法定代表人蒋玮,镇长。 委托代理人丰金涛,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文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秦保立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汤山镇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保立诉称,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被告《回复函》,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告居住房屋,依法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但被告未能尽法定义务进行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0条第1项第6款规定以及第69条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228号令)第6条规定,承诺给原告奖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小汤山镇政府于2021年1月29日下发的《回复函》,并判令被告小汤山镇政府对原告的申请给予重新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小汤山镇政府辩称:一、被告有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没有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的职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查处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行为的职权。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正当。2020年12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秦保立送交的《申请书》,大致内容为,“请求依法查处1、常兴家园6号楼,201、202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2、常兴庄村委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出售旧村改造工程房屋的行为,3、请求依法奖励举报人秦保立100万”。随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查阅了如下材料:(2016)京01民终262号判决,判决认定原告所举报的房屋属于旧村改造工程,不属于城市商品房;(2020)京0114行初235号裁定表明,被告已经自2018年6月起多次回复原告,包括原告居住的6号楼201、202在内的常兴家园小区并非违法建设;亦有(2018)京0114行初310号判决直接认定案涉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2021年1月29日,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依法作出案涉《回复函》,已经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回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进行的行政处理事项或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构成重复起诉;或非被告法定职权,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查,2020年11月30日,秦保立向小汤山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请求小汤山镇政府对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兴庄村委会)、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常兴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葫芦河村委会)所有、使用的85亩耕地上所建设的常兴家园6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请小汤山镇政府依职、依法查处;2.请求小汤山镇政府对第三人常兴庄村委会、常兴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售给原告的6号楼2单元201室、202室,未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的购房款381 827.8元属非法收入所得,依据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村账镇管,请依法退还。3. 请求小汤山镇政府对第三人常兴庄村委会、常兴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第三人葫芦河村委会所有、使用的85亩耕地上所建设的所有房屋及地下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查证属实后,给原告奖励100万元。 另查,2005年9月14日,秦保立与北京市昌平区常兴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安置房屋购买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常兴庄小区6号楼2单元201号、202号房屋两套。2018年1月15日,秦保立向小汤山镇政府递交申请书,要求小汤山镇政府对常兴家园小区内10栋楼宇属于违法建设进行查处。2018年6月26日,小汤山镇政府向秦保立作出《关于常兴家园小区用地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2002年3月29日经小汤山镇常兴庄村村民代表会通过对常兴庄村进行旧村改造并制定了旧村改造方案。2003年开始建设,2005年改造完成,该旧村改造工程共建设楼房10栋,占地面积约50亩,建筑占地面积约10 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 000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2.常兴家园小区是常兴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回迁房,全体村民已入住多年,小区用地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3.常兴家园小区占地符合小汤山镇域总体规划,小汤山镇政府将协助北京市昌平区常兴庄村民委员会完善其用地手续。秦保立不服该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小汤山镇政府作出的上述答复并重新给予答复,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京0114行初31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秦保立的诉讼请求。此后,秦保立又多次申请小汤山镇政府认定常兴家园小区10栋楼房及相关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并多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诉讼案件均被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关于秦保立的第一项、第三项申请履责事项,秦保立曾向本院提起过相关的行政诉讼,本院也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秦保立针对上述申请履责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关于秦保立的第二项申请履责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对其申请履责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小汤山镇政府没有查处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行为的职权,故秦保立申请的事项并不属于小汤山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秦保立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保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秦保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双玉娥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吕偲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 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