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平,男,1971年10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路飞飞,男,1990年1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周海兴,男,1994年5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平与被执行人路飞飞、周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路飞飞、周海兴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02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李海平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8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0元、执行费455元,共计3745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路飞飞、周海兴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路飞飞在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有存款1179.27元。因被执行人路飞飞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以标的金额37455元冻结被执行人路飞飞在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55.00元,实际冻结9444.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路飞飞在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9444.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社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