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陈海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审理经过
原告郑国明诉被告陈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国明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明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国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