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湘信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起车村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L5XWP9N。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贾德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湘信肉类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贾德顺加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贾德顺在上诉期内上诉,申请执行人保靖湘信肉类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5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