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泾县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谢园新村中裕综合楼C区1202室。 法定代表人:俞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水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州人,住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泾县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水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接受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泾县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县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泾县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梦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