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福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龚彬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福香与被告龚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福香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福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福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