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德权,男,****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民,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
负责人:芮昌永,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昊辰,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王萍,女,****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宜良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德权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原审被告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德权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德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德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8元,减半收取6259元,由曹德权负担625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