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清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