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金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肖团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刘金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团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9日/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其邻居说常年不在老家。 四、2021年6月23日,向正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无财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线索情况,所以未对被执行人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当事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411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人民陪审员 彭连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 员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