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被申请人:姜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南3华里。

被申请人: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姜金英与被告陈金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772民事裁定,裁定在11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徐景田、陈金义、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12年6月7日陈金义向本院提供武玉德门市楼作为担保,申请除已冻结的陈金义信用社账户48万元及陈金义名下087007029号房产外,解除对陈金义其他账户及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对陈金义名下27712400330649137489-1账户48万元继续予以冻结,对陈金义名下087007029号房产继续予以查封。

2、查封担保人武玉德位于海兴县,期限二年。

3、在对武玉德门市楼查封后,解除对陈金义其他银行账户及海兴县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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