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善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莱依公司)诉被告黄善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莱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善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艾莱依公司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艾莱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善群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黄善群赔偿艾莱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审理中,艾莱依公司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已经注册有XXXXXXX号“ERAL”、XXXXXXX号“艾莱依”、XXXXXXX号“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艾莱依公司系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经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艾莱依公司负责对侵害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有权独立进行维权调查并提起诉讼。本案涉及的侵权商标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及第XXXXXXX号商标。2009年5月12日,浙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中认定“艾莱依”商标为驰名商标。黄善群在其开设的“品维先”店铺中销售“艾莱依”及“ERAL·艾莱依”商标的服饰,侵害了艾莱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调查取证,艾莱依公司购买了侵权商品并进行了公证,确认销售的商品为假货。艾莱依公司为此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黄善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希望法院支持艾莱依公司的诉请。

被告辩称

黄善群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黄善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4,000元;

二、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善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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