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淑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黄汉勋,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海滨南路32-3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淑梅、黄汉勋与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