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英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黄福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英壮与被告黄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当日以被告黄福华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陆英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英壮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江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彩平

书 记 员 梁丽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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